㈠ 歐洲特殊區域船舶生活污水特殊區域能排放嗎
英國對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是有嚴格的規定的
㈡ 污水和廢物排放
2012年,重要經濟區工業廢水排放量約158.3×108t,佔全國工業廢水排放總量的71.4%;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達13.8×108t,佔全國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總量的41.9%。工業廢水排放量最高的5個重要經濟區依次是長江三角洲地區、海峽西岸經濟區、中原經濟區、珠江三角洲地區和珠江—西江經濟帶。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最高的5個重要經濟區依次是海峽西岸經濟區、中原經濟區、沈陽經濟區、長江三角洲地區和河北沿海地區。
單位土地面積污水排放量、廢物產生量越多,往往對地質環境產生的影響越大、水土污染壓力越大。圖7–11表明:除長吉圖外,各重要經濟區單位土地面積污水排放量均高於全國平均水平,長江三角洲地區、珠江三角洲地區、天津、黃河三角洲、江蘇沿海地區遠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分別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3.8倍、10.5倍、6.9倍、6.1倍和5.9倍;東部沿海重要經濟區高於中部、西部內陸重要經濟區。圖7–12表明:除長吉圖、洞庭湖、北部灣經濟區外,各重要經濟區單位土地面積固體廢物產生量均高於全國平均水平,河北沿海地區、沈陽經濟區、黃河金三角、天津和長江三角洲地區遠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分別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0.4倍、5.8倍、5.0倍、4.5倍和3.5倍;東部重要經濟區總體上高於中部、西部重要經濟區。污水與固體廢棄物排放對重要經濟區水土環境造成了越來越大的污染壓力。據2014年公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鎘、汞、砷、鉛4種無機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現從西北到東南、從東北到西南方向逐漸升高的態勢。這說明,土壤污染空間分布與重要經濟區污水與固體廢棄物排放空間分布是一致的。隨著區域產業結構的調整,我國污染密集型產業區域分布開始發生變化[6]。研究表明,近年來東部地區、東北地區污染密集型產業不斷向外轉移,中部地區轉入部分化工產業、轉出能源產業,西部地區成為能源、礦產、化工等污染密集型產業的凈轉入區[7]。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東北老工業基地大批污染型企業外遷,留下了大量污染狀況不明的場地和棕色地塊。中部、西部地區污染型企業的轉入,意味著中部、西部重要經濟區污水和固體廢物排放量將進一步增長。
圖7-11 2010年重要經濟區單位土地面積污水排放量
圖7-12 2010年重要經濟區單位土地面積固體廢物產生量
㈢ 城市污水排放1級A標准
GB 18918-20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標准共要求指標12項,其中化學專需氧量(COD)與懸浮物(SS)以及氨屬氮和總磷是常規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指標,具體詳見下表內容:
(3)污水排放區域擴展閱讀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
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參考資料
網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㈣ 企業只能有一個污水排放口在哪個法律中規定的
《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中有規定的,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九條,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進行管網、排污口歸並整治。
(4)污水排放區域擴展閱讀
排污單位排污口(點、源)的規范化整治和新建、擴建及改建項目排放口的規范化建設,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報表(一式四份加蓋公章);
2、標注各排污口點位的「項目總平面分布圖」(一式四份復印件加蓋公章);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5、環評批復等環保審批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五條,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擴大和改變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履行排污口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六條,排污者應建立排污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管理檔案。
㈤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行業排放標準的不同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表1 《標准》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項目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A標准 B標准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9 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11 pH 6~9/6~9 6~9/6~9 6~9/6~9 6~9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註:括弧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後數值分別表示現標准值、原執行標准。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標准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2.地方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適用於上海市范圍。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兩種標准並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標准。5.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的關系污水排放標准按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是綜合排放標准。《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1992)是國家行業排放標准。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此外,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准,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准。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准實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質標准》(DBJ08-904-1998)。該標准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該標准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准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准。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㈥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㈦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概念
3.1 污水抄:指在生產與生活活襲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於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單位:指本標准適用范圍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單位。
3.4 其他排污單位:指在某一控制項目中,除所列行業外的一切排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