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16297-1996之後有新版本嗎
沒有新的版本了。
GB16297-1996是現行的最新版本。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了標准執行中的各種要求。於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該標准代替了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標准中的廢氣部分。
在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體系中,按照綜合性排放標准與行業性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鍋爐執行GB13271-2014《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工業爐窯執行GB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等,其它大氣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准。
(1)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2018新版擴展閱讀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1、 標准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 325Pa時的狀態。本標准規定的各項標准值,均以標准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2、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4、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5、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依照本標准附錄C的規定,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准而設立的監測點。
6、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7、污染源
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築構造(如車間等)。
8、單位周界
指單位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通常應依據法定手續確定邊界;若無法定手續,則按目前的實際邊界確定。
9、無組織排放源
指設置於露天環境中具有無組織排放的設施,或指具有無組織排放的建築構造(如車間、工棚等)。
10、排氣筒高度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