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排放超標罰款問題。
因為現在的政策抓的比較嚴,對於這類排放水質某種污染物超標的處罰比以往內嚴厲多了。
因為是抽容查,環保局不可能知道你每天的水質,所以在一次取樣中檢測出的水質就會代表一段時間的水質情況所以按照當月的罰款還是有理有據的。既然貴公司的COD超了限值不多而氨氮在限值內表明貴公司的污水處理做的還是不錯的,只需完善一下出水的水質保證在限值內就好了。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⑵ 企業污水排放濃度超標會怎麼辦
排放超標的話,如果當地環保局得知了,將會對企業進行處罰,並限期整改,如果逾期不整改,將會採取下一步行動,當然我說的是正當程序
⑶ 企業污水超標非法排放與罰款判刑以及污染環境罪的關系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專題的解釋屬》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即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嚴重的污染環境罪。兩高司法解釋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准,其中包括「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皆可入刑責。
⑷ 國家對超標准排放污水的單位收取排污費,為什麼屬於
屬於行政征抄收
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襲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償收取一定財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徵收須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其實質是國家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管理相對人一定財產所有權。行政徵收的主要內容有:(1)稅收徵收;(2)資源費徵收;(3)建設資金徵收;(4)排污費徵收;(5)行政規費徵收;(6)其他法定徵收。
⑸ 怎樣處罰污水排放PH值超標的企業
無證和超標排放污水量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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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和超標排放污水量罰辦法
一、法律依據
對無《排水許可證》或超標准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行為,依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本辦法進行處罰。
二、污水排放水質標准及排放量的認定
(一)納管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標准,以國家建設部1999年1月26日發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為依據。
(二)納管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情況,以具有水質檢測資質的城市排水監測機構提供的水質檢測報告為依據。
(三)納管排水戶的污水排放量,按其自來水用量的90%確定;排水戶有自備水源的,其污水排放量按自來水用量與自備用水量之和的90%確定;排水戶的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其污水排放量按總用水量扣除產品需用水量後的90%確定。
三、無證排污處罰標准
(一)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責令其在30日內辦理《排水許可證》,拒不辦證或因不符合辦證條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依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按下列規定罰款:
1、日污水排放量在10噸以下,處以10000元罰款;
2、日污水排放量在10噸以上100噸以下,處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日污水排放量在100噸以上500噸以下,處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4、日污水排放量在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處以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5、日污水排放量在1000噸以上,處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可依照《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59條規定,責令其在7日內封堵排水口停止排污,逾期不封堵或繼續排污的,由排污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提請環保、工商部門依法處理,並採取強制封堵措施:
1、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辦證或因不符合辦證條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經罰款處罰後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
3、造成排水設施嚴重淤塞或者其他較大以上危害後果的;
4、排放的污水超標達到二級以上程度的;
5、其他無證排污情節嚴重的。
四、污水超標排放處罰標准
(一)PH值大於5小於6或者大於9小於10、溫度大於35度小於40度、其他項目超標程度不足10%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處以10000元罰款。
(二)PH值小於等於5或者大於等於10、溫度大於等於40度、其他項目超標程度超過10%的,責令限期整改;罰款數額按超標程度罰款基數乘以污水排放量系數確定,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
超標程度罰款基數及污水排放量系數表附後。
(三)同一排水戶同時有2個及以上項目超標,且均未達到《超
標程度罰款基數及污水排放量系數表》規定的超標程度的,責令限期整改;罰款數額以10000元為基數乘以污水排放量系數確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59條規定,給予吊銷《排水許可證》處罰,責令其在7日內封堵排水口停止排污,逾期不封堵或繼續排污的,由排污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提請環保、工商部門依法處理,並採取強制封堵措施:
1、有2次以上被罰款記錄,仍未能整改到位的;
2、超標排污達到三級以上程度,可以按規定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經警告無效的;
3、其他超標排污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吊銷《排水許可證》處罰的。
五、超標排污限期整改規定
(一)對超標排污行為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決定,應當查明超標排污的原因,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和要求。
(二)對超標排污行為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決定,應當根據整改內容、要求、難易程度和所需時間,確定整改期限;對重大、復雜的超標排污行為,由城管執法機關和城管辦共同確定整改期限和要求。
(三)對排水戶作出的責令限期整改決定,應當及時抄送市政設施監管機構。
(四)確定整改內容、要求和期限,涉及專業技術問題時,提請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五)排水戶確因客觀原因表示無法按規定要求整改的,負責查處該排水戶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報請納管排水戶排污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附:超標程度罰款基數及污水排放量系數表
超標程度罰款基數及污水排放量系數表
項 目 標 准 超 標 程 度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PH值 6.0—9.0 4.01---5.00
10.00---10.99 3.51---4.00
11.00---11.99 3.00---3.50
12.00---13.00 小於3.00
大於13.00
懸浮物 400mg/l 440---600 601---800 801---1000 1000以上
生化需氧量 300 mg/l 330---400 401---500 501---600 600以上
化學耗氧量 500 mg/l 550---700 701---900 901---1100 1100以上
溫度 35℃ 40.00---45.00 45.01---50.00 50.01---55.00 55.00以上
易沉固體 10 mg/l 10.10---20.00 20.01---25.00 25.01---30.00 30.00以上
硫化物 1.0 mg/l 1.10---3.00 3.01---5.00 5.01---8.00 8.00以上
油脂 100 mg/l 110---150 151---200 201---300 300以上
礦物油 20 mg/l 22.00---30.00 30.01---40.00 40.01---60.00 60.00以上
氨氮 35 mg/l 38.50---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以上
磷酸鹽 8.0 mg/l 8.80---12.00 12.01---15.00 15.01---20.00 20.00以上
其他項目 10%以上
50%以下 50%以上
100%以下 100%以上
200%以下 200%以上
罰款基數 10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 1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 20000元以上
25000元以下 2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
說 明
1、同一排水戶同時有2個及以上項目超標的,在其中1個項目相對應的最高罰款基數的檔次中確定罰款基數。
2、日污水排放量在100噸以下的,系數為1.0;100噸以上500噸以下的,系數為1.5;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的,系數為2.0;1000噸以上的,系數為2.5。
⑹ 污水超標排放,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到五倍罰款,誰知道罰款的排污費數額是按照超標當月的排污費
《水污染防治法》中「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確定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規定中「應繳納排污費數額」該如何確定的有關問題,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經研究,近日做出解釋,全文如下:
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經請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就《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所指「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的具體應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所指「應繳納排污費數額」,是法律授權環保部門參照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確定並用以裁定罰款數額的基數。
二、確定「應繳納排污費數額」時,對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污水排放量的認定,按照以下方法執行:
1.關於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水污染源在線監測技術規范或者監督性監測方法,對違法行為發生時所排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進行認定。
2.關於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實施違法行為不超過30天的,應當按照30天的污水排放量進行認定;超過30天的,應當按照實際違法行為期間污水排放量進行認定。
三、排污者具備法定減繳、免繳、不繳排污費情形的,不影響環保部門參照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確定並用以裁定罰款數額的基數。
四、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具體應用問題,環境保護部此前所作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⑺ 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
廢水來是指居民活動過程中排源出的水及徑流雨水的總稱。它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雨徑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無用水,一般指經過一定技術處理後不能再循環利用或者一級污染後制純處理難度達不到一定標準的水。那麼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介紹下吧。
廢水超標水污染物超標類案件一般表現為當事人排放的廢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濃度超過了國家或省規定的標准限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⑻ 企業排污費要繳納多少錢
企業排污費的繳納:
一、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
(二)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 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見表1和表2。
2、PH值、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 污水排放量(噸)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噸)
3、色度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色度的污染當量數 = 污水的排放量(噸) ×色度超標倍數÷色度的污染當量值(噸·倍)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值見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不加倍收費。
4、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污染當量數 = 污染排放特徵值÷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見表4。
(四)排污費計算
1、污水排污費收費額=0.7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之和
2、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應在該種污染物排污費收費額基礎上加1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表1 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總汞 0.0005
2.總鎘 0.005
3.總鉻 0.04
4.六價鉻 0.02
5.總砷 0.02
6.總鉛 0.025
7.總鎳 0.025
8.苯並(a)芘 0.0000003
9.總鈹 0.01
10.總銀 0.02
表2 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11.懸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3.化學需氧物(COD) 1
14.總有機碳(TOC) 0.49
15.石油類 0.1
16.動植物油 0.16
17.揮發酚 0.08
18.總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類 0.2
24.硝基苯類 0.2
25.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0.2
26.總銅 0.1
27.總鋅 0.2
28.總錳 0.2
29.彩色顯影劑(CD-2) 0.2
30.總磷 0.25
31.元素磷(以P計) 0.05
32.有機磷農葯(以P計) 0.05
33.樂果 0.05
34.甲基對硫磷 0.05
35.馬拉硫磷 0.05
36.對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1計)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鄰—二甲苯 0.02
47.對—二甲苯 0.02
48.間—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鄰二氯苯 0.02
51.對二氯苯 0.02
52.對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間—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鄰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鄰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總石西 0.02
說明:1.第一、二類污染物的分類依據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總有機碳(TOC),只徵收一項。
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污染當量值、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
1. PH值
1) 0-1,13-14 0.06噸污水
2) 1-2,12-13 0.125噸污水
3) 2-3,11-12 0.25噸污水
4) 3-4,10-11 0.5噸污水
5) 4-5,9-10 1噸污水
6) 5-6, 5噸污水
2.色度 5噸水·倍
3. 大腸菌群數(超標) 3.3噸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醫院廢水) 3.3噸污水
說明:1、大腸菌群數和總余氯只徵收一項。
2、PH5-6指大於等於5,小於6;PH9-10指大於9 ,小於等於10,其餘類推。
表4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
類型 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場 1.牛 0.1頭
2.豬 1頭
3.雞、鴨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業 1.8噸污水
5.飲食娛樂服務業 0.5噸污水
6.醫院 消毒 0.14床 2.8噸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噸污水
說明:1、本表僅適用於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當量數。
2、僅對存欄規模大於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收費。
3、醫院病床數大於20張的按本表計算污染當量。
⑼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會被怎樣處罰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回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答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9)企業排放污水超標如何收費擴展閱讀: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網路
⑽ .國家對超標准排放污水的單位收取排污費,屬於( )
超標的廢水與不超標廢水從收費來說並沒有什麼區別,現在是沒有廢水超標排污費的說法的,現行規定是廢水總量收費,不管是否超標,實際排放多少公斤的污染物就徵收多少費用,而廢水超標排放的應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