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食品級消毒酒精需要什麼資質
食品級消毒酒精需要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關證件,法律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葯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㈡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葯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備案登記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第七條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第九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第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第十二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第三章經營規則第十三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第十四條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保留3年。第十六條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㈢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具體條文
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市場有序發展,保護各方權益,制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酒類流通涉及酒精度大於0.5%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等,葯酒和保健食品酒除外。
全國范圍內從事酒類流通,需遵守本辦法。酒類經營者需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進行備案登記。
商務部門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管,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監管。
酒類經營者需提交《登記表》、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材料,商務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
商務部門需完整記錄和保存備案信息,建立檔案,定期向上級報送並可公開。
經營者變更事項應在30日內向商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登記表自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失效。
商務部門僅收取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禁止偽造、出租等行為。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活動需執行國家或行業標准。
酒類經營者需填寫《隨附單》,詳細記錄流通信息,實現全過程追溯。
采購酒類商品需索取相關證件和質量檢驗證明,建立購銷台帳,保留3年。
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要求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盛裝容器需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酒類經營者儲運時需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要求,商品需遠離污染源。
明碼標價,誠實守信,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
禁止批發、零售、儲運違法商品,包括使用有害物質兌制、篡改生產信息、侵犯知識產權、摻雜使假等。
商務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商品流通,有權查閱賬冊、抽取樣品,保守商業秘密。
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公布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信息。
商務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抽樣檢驗,公布結果,出具鑒定結論以法定檢測結果為准。
鼓勵行業組織建立自律制度,公眾可舉報違規行為。
違反規定的,商務部門可給予警告、罰款,嚴重者移送相關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務部門監管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已實行酒類流通許可的地區,需繼續執行許可制度,流通按辦法實行溯源。
《登記表》和《隨附單》由商務部制定並實施,商務部門可委託相關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設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需辦理備案登記和建立溯源制度。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於2005年10月19日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全文共包括六章。2012年11月15日,商務部公布《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規定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